关于开展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一、申报范围与对象
在本市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申报范围,应进行缴费工资申报。具体包括:
- 全部在职参保职工:用人单位需为所有在职参保职工申报缴费工资。
- 特定职工群体:
- 上一自然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职工,按照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 2026年新招录职工,以起薪当月全月工资收入进行申报。
-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二、申报时间
2026社保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时间为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6月25日。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确保职工社保缴费的连续性。
三、申报口径与工资总额计算
- 申报口径:用人单位应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
- 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项目工资等。
四、申报渠道与操作方式
用人单位可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线上、线下渠道办理申报,具体包括:
-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
- 申报路径:我要办税—社保费业务—申报缴费—单位社保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操作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后,选择相应申报路径,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申报。
-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
- 申报路径:缴费工资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 操作方式: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后,选择相应申报路径,可通过添加单个职工或批量导入职工信息的方式完成申报。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 用人单位也可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前往对应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
五、申报要求与注意事项
-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 职工签名确认: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应由职工签名确认,相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留存备查。
- 定期公布与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 逾期申报与滞纳金: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或申报有误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政策依据与咨询渠道
- 政策依据: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 咨询渠道: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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