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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门于2026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下是该公告的核心内容:

一、适用对象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税费优惠政策

  1. 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契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4. 其他费用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特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 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 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 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四、管理要求

  1. 留存备查资料:享受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
  2. 部门协作: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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