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1-23 10:0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20-01-19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9日 附件: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