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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要点如下

一、实施背景与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医疗和生育权益,上海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该通知。

二、参保对象与条件

  • 参保对象: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
  • 参保条件:领金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无需个人缴费。

三、参保缴费与待遇

  • 缴费基数与费率

    • 领金人员的参保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
    • 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阶段性降费期间按阶段性降费有关规定执行。
  • 待遇享受

    • 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期间,领金人员与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 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领金人员生育或者流产的,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四、特殊情况处理

  • 2024年1月1日前已参加过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原失业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生育或者流产时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继续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按2892元计发。
  • 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 重复参保与多代缴费用处理

    • 领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由于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等原因导致领金人员重复参保的,重复参保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缴费部分退还失业保险基金。
    • 因未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导致多代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要及时追退。

五、部门职责与协同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落实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失业妇女核发生育保险待遇。
  • 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形成领金人员数据台账。医保部门获取人员变化情况后,及时办理医保参保、停保手续。税务部门按规定做好应缴纳的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征收工作。

六、实施时间与有效期

  • 实施时间: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 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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