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于2026年7月24日正式发布,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核心内容如下:
一、适用征税范围
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均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银行、保险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面向不特定客户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核心计税规则 财产装入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按“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时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税,缴税后财产原值同步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存续收益环节: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受托人报酬、管理费等各类费用也不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终止清算环节:信托终止时,以全部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纳税。 三、申报时间要求 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 存续期间: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上一年度税款 终止清算:清算完成次月15日内申报,终止后60日未完成清算的,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日 四、过渡期安排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可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的将按征管法规定追缴税款、滞纳金并予以处罚。
你可以查看官方公告原文了解完整细则: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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