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于2026年7月24日正式发布,明确了离岸信托全流程个税征管细则,核心内容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规则 以装入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营企业登记地税务机关为主管局,无境内相关企业的,按境内财产所在地或纳税人经常居住地确定,有异议的由税务部门指定。 全环节申报时限要求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次年3月1日-6月30日申报财产转让所得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次月15日内申报境内来源转让所得 年度收益申报:居民个人每年3月1日-6月30日申报上年度信托收益 信托终止、身份变更等特殊场景,需在相关事项发生次月15日内完成申报 申报材料规范 不同主体需对应填报A/B类个税申报表,附报信托协议、财产清单、年度报告表等资料,首次申报需额外提交信托架构等信息。 特殊征管安排 缴税困难可备案后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境外已缴符合条件的税款可依规抵免,未按要求申报报送资料将按税收征管法处理。 你可以在以下渠道查看政策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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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璐璐律师 专职律师 执业2年 擅长领域:经济纠纷,税务纠纷,股权转让,合同违约责任,合同纠纷,离婚,遗产继承,抚养权,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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