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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要点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为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普单位进口特定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旨在降低科普成本,促进科普资源国际化交流。

二、适用范围与免税商品

  1. 适用单位

    • 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 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
  2. 免税商品
    •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
      • 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 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
    • 科普用品
      •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
      • 免税商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商品定义与条件

  1. 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

    • 需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2. 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 属于免税商品清单范围。
    • 用于享惠主体自用且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 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四、政策管理与实施

  1. 享惠主体名单核定

    • 科技部核定中央级科普单位名单,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海关核定省级、地市级科普单位名单。
    • 名单需注明批次,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2. 免税手续办理
    • 享惠主体需按照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免税进口商品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监管使用。
  3. 变更与复核
    • 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需及时报送变更情况,由核定部门重新核定是否继续享受政策。
    • 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每年复核,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需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核定名单。

五、政策期限与监督

  1. 政策期限

    • 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实施。
  2. 监督与评估
    • 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等部门加强政策评估工作。
    •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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