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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年1月26日

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一、通知背景

自2011年1月28日上海率先启动房产税试点以来,该政策已平稳运行十五年。为响应“房住不炒”导向,遏制投机性购房,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及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延长《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的有效期。

二、通知内容

  1. 有效期延长

    • 原《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18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27日。
  2. 政策框架保持稳定

    • 此次延长通知未对征收标准、税率或免税面积进行调整,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原有政策框架(包括沪财发〔2020〕18号文)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意味着上海房产税试点的具体规则在未来五年内将保持不变。
  3. 政策执行口径和具体征管事项

    • 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和具体征管事项,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和面积计算、应税住房计税价格核定、应纳税额计算、申报纳税期、相关信息变化处理等共十个方面。

三、政策影响

  1. 对未购房者的影响

    • 未购房者不受政策变动影响,可依据现行规则规划置业。
  2. 对考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的影响

    • 考虑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可继续适用“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计算公式,购房决策具备可预测性。
  3. 对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业主的影响

    • 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业主继续按原标准执行,无需调整财务安排。
  4. 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 房产税试点的延续有助于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未来国家层面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提供了实践依据和参考样本。
    • 政策通过“轻保有、重调节”的税制设计,防范市场大起大落,为刚需托底、为投机降温,推动楼市向居住属性回归。

四、政策优化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9月,上海市对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政策进行了重大优化调整,出台了《关于优化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25〕5号)。这些调整主要包括:

  1. 扩大免税范围

    • 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以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第一套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2. 优化减免条件

    • 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 退税政策

    • 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免税住房和面积在本市居住证持证期间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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