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制定的法规。该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介绍:
一、欠税定义
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 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 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公告机关与公告渠道
- 公告机关: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
公告渠道:
-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 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三、公告内容
- 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四、公告程序
- 拟公告内容确认: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 异议处理: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 公告批准: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五、不公告情形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 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 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六、后续管理
- 内容更新: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 异议复核: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 保密义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七、欠税管理
- 催缴与滞纳金: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
- 禁止替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 部门责任: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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