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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2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管理实际补充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税务部门应根据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实施征收,具体办理流程由市税务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另行制定。

  三、税务部门应按国家和本市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开展执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收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的收费全额缴入区级国库。

  四、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的项目注销与票据缴销手续,并负责将以往年度开具但尚未缴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予以收回作废。

  五、按照财税〔2021〕8号文、《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办理退付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向退付申请人提供确认退付材料,税务部门据此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六、税务、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应按照财税〔2021〕8号文的要求,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与互联互通。按职责分工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财税〔2021〕8号

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推进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二、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其中,土地闲置费根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受理后要实时与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信息进行比对,并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三、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方案按程序报批。

  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六、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七、除本通知规定外,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使用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工作,按期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互联互通系统传递给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同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财 政 部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