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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7 09:23文号:沪财发〔2020〕3号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文日期:2020-02-20索引号:SY00242785X0202010005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名称: 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77 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说明情况;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0日